目 录
一、什么是“业绩比较基准”?
二、什么是“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
(资料图片)
三、“业绩比较基准”的正确姿势和错误姿势分别是怎么样的?
四、实操层面一些理财公司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怎么做的?存在什么问题?
对于理财公司和银行资管部来说,《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应该是属于一份中性偏利空的文件。
选择在这个时点发布,应该是和2022年11月中旬开始的理财赎回潮有一定的关系。
实际上关于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问题,这已经不是监管部门第一次出手了。2022年6月末,监管部门已经召集各家理财公司开会研讨,规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希望能形成行业共识,防范不当或者违规展示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有效促进打破刚兑预期。《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就是属于当时开会研讨后的成果之一。
2022年10月28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四张罚单,主要针对1家理财公司和3家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做出处罚。其中,针对理财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有两大机构先后被开出罚单,事由分别是"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和"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经过查询整理多年的理财罚单数据库,这两个业绩比较基准处罚事由应该也是历史首单。
从2022年11月中旬开始的理财赎回潮则直接加快了文件的进程。在这次理财赎回危机中,关于投资者教育,特别是业绩理念方面的教育被市场和投资者多次诟病。关于业绩比较基准使用中存在的误区和问题,实际上我在赎回潮爆发前,也有专门撰文《
周毅钦:建议监管对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加强规范》
。由于业绩比较基准是资管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面客户、达成产品购买环节中最直接、最核心的营销展示因素,如何设置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就成为了重中之重,这也是《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的重要意义。
当然,选择由中银协发布该文件,本身也是淡化了行政色彩。刚性监管意图有一定的削弱,更多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逐渐规范银行理财市场未来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
01
什么是“业绩比较基准”?
这是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第一次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定义。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的投资目标和相关解释说明。
我们看到,对于业绩比较基准,实际上应该包含两个部分,由“投资目标+解释说明”组成,两者缺一不可。
投资目标,是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该产品希望达到的业绩目标。而解释说明则是配套对于上述业绩目标的设置的过程还原,例如选择原因、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官方目前允许的业绩比较基准形式有三种,分别是:
固定数值型
区间数值型
指数型
02
什么是“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
所谓“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我们看到,从方式上来看,包括了宣传和销售两个维度,也就是说,不管是仅用于营销宣传的海报、图片、折页、E拉宝等物料,还是用于正式的理财合同、协议签署,只要出现了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都需要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目前各家代销机构和理财公司还通过电子渠道的方式,包括母行网站、理财公司官方网站、网银、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也需要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
03
“业绩比较基准”的正确姿势和错误姿势分别是怎么样的?
正确的“业绩比较基准”姿势是怎么样的?
大原则就是,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当有助于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错误的“业绩比较基准”姿势是怎么样的?
第一,把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和预期收益率混为一谈。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预期收益率,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导投资者。
第二、"单独"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此处的数值展示包括了单一数值和区间数值两种情况。注意,此处并不是完全否定数值型展示的存在意义,而是强调不允许“单独使用”,也就是前面所说的,必须配套相应的“解释说明”。
第三、"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此处的突出使用的场景,比上述的单独使用要略好一点,即“投资目标+解释说明”两者都有,但是在标识时有刻意的厚此薄彼的情况,对于数值型的“投资目标”特别放大展示,而“解释说明”则予以缩小字体、模糊色彩、缩减省略,规范做法是“解释说明”要紧跟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数值、区间数值或指数加权等列示部分,于显著位置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第四、“投资目标”不科学合理。本办法对于投资目标的设定要求是科学合理,那么怎样才算科学合理呢?至少有一点,不能出现业绩比较基准与产品实际风险特征明显不匹配的情况。
举个简单例子,我们现在一些固收+的产品底层有10%-15%的权益仓位,像这样的资产配置,结合权益的波动率和收益情况,使用单一数值型的业绩比较基准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即使改用区间数值型,区间的上下限之间也应有明显的间隔和保护。
再比如,现在一些长期限的封闭式产品,由于期限较长,未来的不确定性也是比较大的,像这样的情况,使用单一数值型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样有失公允。
第五、“解释说明”不清晰易懂,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
”一般人理解原则“,在近年来的司法领域中,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已经多次提到这个原则。此处的“一般人理解原则”主要是针对“解释说明”,即选择原因、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应站在一般人或普通人应有的知识、经验和理解习惯,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和过于复杂的算法。对于过于复杂的算法,应在展示时做出详细解释说明,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投资者予以关注。
第六、"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存在问题。
目前,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比较随意,有些机构在实际业绩明显不达业绩比较基准时,不选择适当下调业绩比较基准,甚至干脆直接采用鸵鸟策略,不再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如果实际业绩出现反弹后,又开始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这就是比较典型的"怎么对自己有利怎么来",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根据文件要求,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研判、投资策略等情况,审慎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事项,如确需调整,除应通过常规展示方式向投资者充分、醒目披露调整信息和原因外,还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向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告知义务。原则上,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应保持连贯性,不得取消或停止展示,不得在理财产品封闭运行期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04
实操层面一些理财公司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怎么做的?
我近期也基本上看了10来家理财公司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情况,单纯从文字版的角度来说,大部分理财公司从表面上已经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了,具体分为几种派别。
第一种是大类资产派,基本思路就是披露产品的大类资产配置结构来作为测算依据。
A公司某款开放式固收+理财产品的解释说明:
本产品A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3.20%-4.20%】(年化);本产品B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3.30%-4.30%】(年化)。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通过投资基金、股票等配置少量权益类资产,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产品【投资同业存单仓位10%,利率债仓位0%-10%,信用债、金融债等仓位90%,权益类资产不超过10%,组合杠杆率12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
A公司某款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解释说明:
I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2.40-3.80】%(年化)。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仓位30%-50%,利率债仓位0%-10%,信用债仓位50%-70%,组合杠杆率11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中债同业存单总财富指数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
第二种是时间节点派,不披露产品的大类资产配置结构,但是以产品发行前后1个月为时点作为测算依据。
B公司某款定开类理财产品的解释说明:
1.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3.40%-3.90%(本次自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本产品拟投资资产包含债券、资管产品等,业绩比较基准参考发行前后的 1 个月的中债平均收益率及中债综合财富指数历史数据,估计资本利得收益进行测算。
第三种是以不变应万变派。不披露大类资产配置,对于时间节点也尽量模糊,基本上是以虚化处理,这种解释说明也可以作为万能模板。
C公司某款定开类理财产品的解释说明:
业绩比较基准为 3.00%。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拟投资于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内的债权类资产,并适当配置优先股等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根据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周期,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判断不同资产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配置比例,综合评估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的历史走势,参照近期利率水平、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拟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收益水平等情况,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综合测算。扣除相关税费成本之后,综合得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3.00%。
平心而论,不管是哪种派别,这些经过律所审核过的业绩比较基准文字版本,表面上逻辑严谨,用词精准,滴水不漏,但实际上并没有解决核心问题。因为,经历了两轮赎回潮后的投资者只要问一个问题,现有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依然全线崩塌:
既然你们测算如此合情、合理、有依、有据,为啥净值还是跌出了你们原有预判的范围?到底是你们的测算方法有问题,还是风险管理有问题?
究其一点,我们的业绩比较基准解释说明讲得过于"圆满"和"高大上",没有折衷考虑市场波动对于净值的客观影响,尽管这些在风险揭示部分会有所说明,但是留下一个过于"圆满"的展示,也存在误导客户之嫌,既不利于打破刚兑,也不利于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因此,我建议,在选择原因、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部分,可以委婉留有一到两句补充性的说明,以帮助投资者理解,不管是采取哪一种测算方法,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投资者还应理性看待业绩比较基准。例如:
以上方法仅依托历史数据测算而得。若产品发行后,利率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由于部分资产采用市值法估值,产品净值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低于或者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参考,投资者应以实际业绩为准。
最后,友情提醒一下:这个文件对于银行资管部和理财公司同等适用,赋予6个月的过渡整改期。2023年7月1日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开展专项自律检查工作,并对各机构遵守《行为准则》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关键词: 深度解读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