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实践中,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司法解释对此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予退货。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问题,规定: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实践中,商家有时候会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这些承诺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也会产生影响。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商家又拒绝履行承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人日报 记者卢越)

关键词: 司法解释 合法权益 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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