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药品在配送过程中将有一次性“封签”,封签拆启后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接收到药品的消费者一旦发现封签不完整或已被破坏,将可以拒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网络零售配送质量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无论是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还是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都有各自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展药品配送业务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直接将药品配送至消费者,药品配送过程中不得转运或转存。而提供药品网络零售配送服务的企业,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需要暂时储存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且符合相应的仓储条件。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到,药品与非药品不得拼装配送。
“送药上门”要用药品配送车辆或者药品配送箱来进行。其中,药品配送箱的箱体应当采用吸水性低、透气性小、导热系数小且具有良好温度保温性的保温材料。配送箱内应当配置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可实时采集、显示、记录、传送配送过程中的温湿度数据,具有报警功能。
为了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被替换,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在药品的包装上使用一次性的封口字条,也就是“封签”。封签拆启后应当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寄递配送单据可作为封签使用。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凭证与所售药品一并封装配送,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企业应当对照订单进行拣选并复核,一旦发现药品原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破坏等问题;或是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均不得进行包装发货。
配送人员在交接待配送药品时,应当查看封签的完整性、有效性,对封签不完整或者已被破坏的,应当拒绝配送。
而消费者在接收药品时,应当当场查验配送药品封签,封签不完整或已被破坏的,也应当拒收。
因拒收而被退回的药品,应当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不得再次销售。
关键词: 重复使用 网络零售配送服务 药品网络零售 药品配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