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2636号)。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4.66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经查,当事人为“蝶翠诗”、“DHC”品牌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负责“蝶翠诗”、“DHC”牌化妆品在中国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当事人进口销售的两款化妆品: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18000676,于2019年8月7日、2020年2月12日分两批次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18000569,于2019年7月31日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含有“羟乙磷酸四钠”成分。
经核实,该成分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限用的物质(限用于发用产品、香皂)。至查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两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81.47万元(其中: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13.34万元,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8.13万元)、违法所得为114.66万元(其中: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68.70万元,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5.96万元),库存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3063件、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1745件。
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下架,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上述两款化妆品。
关键词: 保湿平衡爽肤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