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不能一次性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的当事人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那么什么是执行和解呢?
执行和解就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的形式。
达成执行和解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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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也可以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授权。
三、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是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是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是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是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执行和解在执行工作中必不可少,合理的应用执行和解可以有效的提高执行案件的质效,同时也可以缓解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也是“情理法”应用在执行案件中的体现。
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执行和解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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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植塽
通讯员 古钰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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