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办法》从总体要求、经营资质、经营行为、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特殊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梳理、汇总和明确。《办法》要求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应载明特殊食品经营项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品种相一致,且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办法》结合安徽实际,明确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同时,对不同类型特殊食品销售场所设置提示牌提出要求,如规范了对食杂店等小微经营单位、促销区和收银台等临时销售特殊食品区域的设置要求等。
《办法》明确,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且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同时,不得通过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为确保《办法》落实落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还制定了《安徽省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标准》,鼓励各市组织特殊食品经营者开展信用承诺制度先行先试工作,制定《安徽省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消费及选购提示参考样式》,统一提示牌等相关样式,方便企业直接下载使用。(陶维)
关键词: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 经营资质 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