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依法对7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2000元至4万元人民币不等。
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保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900元罚款。
人民银行表示,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拒收人民币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