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永康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小胡投诉称,2021年“双11”,她定制了一双品牌球鞋,约定“低帮、解构、Vibe风做旧、腰果花、板鞋”,一共花费1755元。2022年2月12日晚,她把鞋子送到当地一家洗衣店进行清洗,并特意和店员强调:“只用洗泥土,旁边本来就这样的”,还出示了购买时鞋子的原图。
店员检查接收后,电脑记录该鞋状况为“有磨损,有染色,发黄,发霉、多处黄斑、有泥巴、有折印、已变形、已掉涂层,已掉胶、仿皮洗后易破,2双鞋带”等;标明洗涤方法是“普洗”,洗鞋费用50元。
2月24日取鞋时,小胡发现鞋子上原有的部分颜色和图案被洗掉了。经协商,店方答应修补,可修补后鞋子已经变了样。定制时“做旧”氧化的黄色、原有涂层上的图案等均被消除、无法修复如初。双方就鞋子受损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协商未果。
3月15日,小胡投诉至永康市消保委,要求洗衣店赔偿购鞋价款1755元,或者购买一双同样的鞋子进行补偿。为此,她提供了该鞋购买凭证、鉴别证书、送洗(修复)前后对比照片等材料。
收到投诉后,永康市消保委介入核查。店方负责人表示,这双鞋是用清洗剂手工洗的,不能干洗,且鞋子图案应该是画上去的,洗后会褪色,认为该定制鞋的色牢度疑似有问题。
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小胡将定制鞋送洗,该店收费接收,双方之间形成了洗护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专业提供洗染服务的商家,该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完全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没有采用合适的洗护方法,导致定制鞋特意“做旧”的黄色、原有涂层上的图案等元素消失殆尽,并且不能修复,应视为该店存在履约瑕疵和过失,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该店应该承担退还洗鞋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涉球鞋的定制价值送洗后有减损,但其穿着使用功能尚存,双方事先也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小胡主张原价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个性化定制鞋的损失赔偿数额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举证的难点。
永康市消保委建议双方综合衡量彼此的职业、过错程度、案涉球鞋的购买(使用)时间、市场价格、受损程度、折旧率、剩余残值、是否保价清洗、洗鞋费用等因素,参照《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计算方法,以洗鞋费用的倍数或非保价清洗单件衣物受损、仍可以穿着使用的、最高补偿金额(1000元)为限,酌情合理商定具体赔偿金额。
3月20日,经协商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店方当场赔付800元,原鞋仍归消费者所有。(郑铁峰)
关键词: 浙江省永康市 永康市消保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洗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