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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向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首份《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启了长岭法院裁判文书“自动履行”新篇章。
长岭县太平山镇某化肥经销处经营者孙某起诉王某,索要赊购化肥款5.6万元,长岭法院太平山人民法庭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孙某化肥款5.6万元。
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承办法官尹万新向王某发出了长岭法院首份《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是在督促你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如不及时履行你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比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尹万新耐心地为王某答疑解惑,经过一番释法明理,王某表示自己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并立即筹备钱款,即时履行还款义务。
这是长岭法院在探索生效裁判案件自动履行告知制度的又一举措。下一步,长岭法院将积极推进《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相关工作,引导、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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