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细化了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并首次将哄抬服务价格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哄抬价格行为作了总体性规定,提出哄抬价格的3种类型,但缺乏具体的表现情形。此次《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当前哄抬价格的13种常见情形。例如:针对部分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散布停产、限产等减少供应的虚假信息,通过增强预期大幅提高销售价格问题,设置了“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条款。针对部分企业在成本小幅增长情况下,通过自身较强议价能力,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问题,设置了“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条款。这些条款的设置,为企业明确了法律边界,为基层执法明确了依据,为依法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前期,经营者主要通过大幅提高商品价格牟取高额利润,而近期部分地区出现大幅提高配送费用牟利的新情况、新问题。考虑到一些重要服务已是当前人民群众生活不可缺少的服务项目,且此类行为在供需失衡条件下具有一定普遍性,《指导意见》专门规定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杨召奎)
关键词: 市场监管总局 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