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俞燕
编 |吴戈
出品|喻观财经
【资料图】
房子,可以说是国人毕生的追求了。年轻时为实现“居者有其屋”打拼,年老时又为了养老院的一间房或一张床奔波。
当岁月呼啸而过,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走入暮年。无论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还是机构养老,都是一种选择。
如果选择机构养老,则意味着对自己余生的托付。当数年或数十年之后,你拿着“门票”走进当年选择的养老院,是否能够如愿以偿,享受到当初设想的惬意养老生活?
未必。
近年来,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为名的养老骗局,见诸网络的也不少了。看着那些被骗去毕业积蓄的老人投诉无门,让人深感经营养老产业,既考验善心,更考验良心。
当然,仅靠良心并不能支撑养老机构长久地经营下去。这本是一个重资产的薄利行业,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看似入门低、实则门槛高。
目前养老产业有几大流派,除了房产系、医疗系,还有险企系。与其他行业相比,人身险公司现金流的持续性和资金的长期性,与养老产业具有天然的契合度。加之养老社区只租不售,扼制了险企的房地产冲动,使得这一模式具有了更高的安全性和持续性。
在老龄化趋深的时势之下,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投身于养老产业。自2007年泰康人寿率先试水养老社区模式以来,十余年来已有十余家保险机构投资了约七八十个养老社区项目。
已在全国遍地开花的险企养老社区,已成了养老产业的一道醒目的风景。以养老社区招揽客户,已然成了一种销售手段。将虚拟的保险产品与养老社区和医养服务相结合,亦成为险企经营养老社区的商业逻辑。
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主体进军养老社区,有关销售误导的噪音不断浮现。如何对其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出手了。
养老社区八大门槛
1月4日,CBIRC向业内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净资产、综合偿付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公司治理评估结果等多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提出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
3、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及以上;
4、公司治理评估结果C级及以上;
5、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档;
6、在其他各类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未触及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7、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100%;
8、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社区的开发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非常考验经营主体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的稳健性。因此,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门槛不低。
按照“偿二代二期”的要求,保险公司需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50%以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风险综合评级在B级以上,方属达标。从“征求意见稿”列明的门槛来看,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更高。
从目前经营养老社区的保险公司主体来看,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中国太保、新华保险、泰康保险、阳光保险、大家保险等保险集团是主力军。
近年来,一批中小公司亦杀入这个领域。比如,合众人寿的养老社区早在2013年就开张了,比养老社区的先行者泰康人寿的首家养老社区燕园开业还早,成为最早进入这一领域的中小保险公司。富德生命人寿的广东养老社区则在2015年开业。
此外,君康人寿、国华人寿、珠江人寿、上海人寿、百年人寿、恒大人寿、前海人寿、爱心人寿、光大永明人寿等公司亦雄心勃勃地拍马而来。
在这些中小保险公司中,除了光大永明、爱心人寿和君康人寿,其他几家都是地产系保险公司。
如以“征求意见稿”设定的净资产门槛来看,目前经营养老社区的大中型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达标了。
对于综合偿付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以及公司治理评估结果等风险指标,这些中小公司的表现则一言难尽。
比如,合众人寿、百年人寿的风险评级已多个季度沦为C级,其中合众人寿截至2022年三季度,已连续七个季度沦为C级。
富德生命人寿、珠江人寿、君康人寿等已很久没有发布偿付能力报告数据了。
至于上海人寿、恒大人寿、前海人寿,则各自承受着正暴雷的房企大股东的压力。
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这批中小保险公司势必不达标。它们将何去何从呢?
风控为要,设四大负面清单
养老社区属于长周期、重资产行业,对于同样属于重资产的保险公司来说,属于双重负重。因此,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提出了风险管理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应充分考虑影响养老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和客户入住需求的各种因素,建立测算模型,形成销售保险产品规模与养老社区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的约束机制,通过分类测算和压力测试,确定合理的规模区间。
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社区,主要分为重资产(投资建设)、轻资产(租赁或合作)、轻重结合等三大类模式。无论采用哪种模式,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养老社区都应独立运营,确保风险隔离。
其中,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建设方式运营养老社区的,应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且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职、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目前几家经营养老社区的保险集团,基本上都成立了专门的养老子公司。而那批中小保险公司,则不尽然。如按此新规要求,即使达到门槛条件的中小公司,亦需要满足成立养老子公司的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划定了四大负面清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不得存在以下四种行为:
1、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问题。
2、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晰,对服务提供不确定等风险缺乏消费者保护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不实说明或夸大养老社区服务内容和标准,出现销售误导、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
4、以养老社区投资为名,投资开发和销售商业住宅。
由于养老产业的长周期性,经营养老社区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亦有更高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投资建设养老社区,应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保险业务发展和资产配置规划、养老服务市场情况和未来变化趋势、投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并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应充分测算销售产品与养老社区服务兑现可能出现的违约赔偿责任,计提违约风险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股东承诺等,明确股东能够对该项业务的长期稳健经营提供必要支持。
销售须考资质
在探索养老社区初期,对该盈利和运营模式,保险公司们也是上下求索。从养老产业来看,部分实现盈利的养老项目的主流模式是“会费+月费”的会员卡模式,但这种模式并不完全适合保险公司。
会员卡模式的问题在于,养老社区没有产权及产证,会员卡既不能作为个人资产证明,更不能进行抵押。对于消费者来说,缺乏很好的保障。更容易踩入那些养老机构以投资养老为名非法集资的陷阱。
将养老项目与其保险产品进行捆绑,即所谓的“保险+养老社区”,最终形成了保险公司养老社区的主流商业运营逻辑。
该模式以购买保险产品的方式,获得养老社区的“优先入住权”( 并非保证入住)。待入住之后,还需支付相应的运营服务费和护理费。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从“优先入住权”的“期货式”销售模式,进阶为“养老社区入住资格函”的“现货式”销售模式,以便提高社区即期入住率。
从对应的保险产品来看,除了作为主力的年金险,还有健康险、寿险、万能险等产品。有的投资型产品的累计收益,可以抵用入住后的费用。
不过,总体来说,与养老社区对接的保险产品保费基本上逾百万元,如果再叠加入住后的每月数千到上月的费用,即使对于普通中产,亦难以负担。
在推销养老社区时捆绑保险产品,一些业务人员对于保险产品以及入住后的费用情况,存在一些销售误导现象,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投诉。
2022年4月,CBIRC在《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提出,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以外的健康、养老服务,应与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相互区分、风险隔离,并将服务提供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告知消费者。健康、养老服务应由客户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将健康、养老服务与人身保险产品强制搭配销售。
“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公司销售与养老社区服务对接的保险产品,亦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该类保险产品应契合养老社区服务,匹配客户未来养老资金需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保险销售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测试,符合资质条件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业务。销售人员应合理评估客户的养老需求和交费能力,为客户推介适当的保险产品和养老社区服务,保险合同和养老社区服务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当分别签署。
这也意味着,酝酿多年的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制度,亦将在专业度要求很高的养老社区领域推行。
一种模式运营走久,必须规范发展。毕竟,养老社区是消费者对未来的托付。保险公司的责任很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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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险企养老社区新规门槛高 无实力者勿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