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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母公司收取管理费怎么合理避税?
投资管理A公司只用来投资的,没有实际业务,股东打款在A公司,然后A公司再投资成立子公司B、C公司,每个月A公司从B、C公司收取服务费;但是按照关联企业的话,这每个月从B、C公司收取的费用是需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B、C公司也不允许作为费用扣除,这就造成双重征税,有说母子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作为服务费可以抵扣,然后我不太清楚如果只是每个月收钱,合同中具体的服务费的内容怎么写?如果每个月的管理费可不可以只挂往来,等到分红的时候来冲这部分往来款?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子公司支付给集团公司的服务费,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提问中的描述,A公司并没有向子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只是单纯的收取管理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然后开具相关的服务费发票,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就会检查业务的真实性,如果被认定业务不真实的话,接受发票的子公司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我认为为了减少税务风险,您提出先挂往来,然后在子公司分红冲减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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