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地银保监局、养老保险公司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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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南都·湾财社记者亦留意到,《暂行办法》从注册资本方面,对养老保险公司可经营业务类型进行限制。目前,国内大部分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在注册资本上均满足《暂行办法》要求,但对于国内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的恒安标准养老而言,若要抢占未来“商业养老金”或其他业务蓝海,则需增加注册资本8亿以上。
健全以服务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
在公司章程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如下条款,“本公司为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将聚焦养老主业,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等业务,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特别是在考核机制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服务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合计占比不得低于70%,上述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注册资本或成个别机构拓展业务的一道槛
根据《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公司可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营,五是银保监会批准的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其他业务。
但对于不同养老保险公司可申请经营哪些类型业务,《暂行办法》在注册资本方面进行相关规定。
相较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规定,《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的注册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来看,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同时经营《暂行办法》前三项业务中两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南都记者获悉,目前国内共有10家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分别为国民养老、新华养老、平安养老、泰康养老、人保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大家养老、长江养老,以及恒安标准养老。
上述10家专业养老保险机构注册资本在2亿至120亿之间,主要集中在30亿至50亿元的范围。其中,恒安标准养老注册资本最少,仅为2亿元。
从恒安标准养老的2021年度信息披露报告获悉,恒安标准养老目前可经营类型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这意味着按照《暂行办法》的当下要求,恒安标准养老若要扩展商业养老金或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则至少增加8亿注册资本。
值得注意的是,恒安标准养老保险系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筹建的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于2020年年初获批开业。
禁止资金混同管理
另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消息,《暂行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
保险业务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商业养老金业务等,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计提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并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销售、投资、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等人员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除总经理外,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评估和评级,并根据结果对养老保险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
部分内容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许爽
关键词: 养老保险机构迎新规注册资本或成个别机构拓展业务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