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从原单位离职后,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通知其于2019年10月报到,并须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直到12月原单位才为其出具离职证明。苏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录用通知、索要离职证明微信记录等证据。他认为,自己离职后,多次索要离职证明未果,导致其丧失入职新单位的机会,因此要求原单位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单位赔偿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能否及时获取离职证明,关系到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纠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导致离职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等就业权益的损害,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此外,有些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所作的记载并非客观评述,给劳动者的再就业制造障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内容均属于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客观描述,一般不会引起争议。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借出具离职证明之机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减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
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义务,避免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风险。劳动者在遭受相关权益损害时,要积极维权,并在仲裁或诉讼中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产生、该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例如提交新单位的录用通知、索要离职证明以及因缺少离职证明而再就业失败的相关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