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备受瞩目的“燕窝第一股”燕之屋将上会,但目前该企业饱受品牌冒用风险,其中,与燕之初的商标诉讼纠纷已持续了五年之久。
将于明日(9月22日)上会发审委的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燕之屋”)因头顶“燕窝第一股”的光环而饱受市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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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番IPO,燕之屋计划发行不超过2890万股、募集10.19亿元。据悉,燕之屋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稳定。在涉及的各类燕窝产品中,碗燕、鲜炖燕窝是燕之屋的主要收入来源,二者2021年合计创收11.05亿元,占比超过7成。
不过,风光无限的燕之屋一直处于一场商标纠纷中,其中与另一品牌燕之初的纠纷已长达五年之久。同时,仅2020年,燕之屋就起诉了不少于3家企业,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
燕之屋招股书截图
第12844001、12843953号“燕之初”商标
据了解,燕之初是一家燕窝代工厂,不同于其他“蹭热度”或“山寨”企业,燕之初本身也具有一定名气,许多消费者在网络上提问,燕之屋和燕之初的燕窝哪个更好一点?
也曾有部分用户在社交平台上询问燕之屋、燕之初是否为同一家企业,并指出这两个品牌容易被混淆。
搜索两家企业的名称,大部分消费者都云里雾里,不知两个相似的名字有什么区别,回答也是五花八门。
据悉,燕之初是一家燕窝代工厂,代工企业包括著名的东阿阿胶等。
燕之屋燕窝官方商品图(左)丨燕之初代工的东阿阿胶燕窝官方商品图(右)
该起纠纷发端于2017年,燕之屋针对“燕之初”与其品牌存在相似等事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燕之初”商标无效的请求,彼时燕之屋该申请获得了支持。
但燕之初于2020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裁定,这一要求得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
燕之屋不服从这一判决并上诉,指出:“燕之初公司与燕之屋公司同处厦门市,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对引证商标(燕之初)造成实际影响。”
二审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判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结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关联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等因素,以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有特定联系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虽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果、冰糖燕窝、燕窝梨膏、月饼、谷粉制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果、冰糖燕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诉争商标由纯文字"燕之初"构成,引证商标由纯文字"燕之屋"构成,"燕之"使用在燕窝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且"初"与"屋"含义亦有明显区别;
此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
基于此,不宜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咖啡、茶、糖果、冰糖燕窝、燕窝梨膏、月饼、谷粉制食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易发生混淆、误认。
因此,燕之屋二审仍是败诉而归,其又向最高法院就该事项向燕之初提起诉讼。招股书显示,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扫描上方二维码,获取(2020)京行终281号裁判文书
燕之屋披露的招股书显示,截至去年底,燕之屋拥有注册商标238项。而上述商标诉讼只是燕之屋诸多与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潜在纠纷的“冰山一角”。
燕之屋部分注册商标
例如第三方购物平台上也有众多与“燕之屋”带有相似名字的燕窝企业,包括“燕之王”、“懿之燕”等。
据媒体统计,2018年至2020年期间,燕之屋与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的相关诉讼已发生了不少于7起,期间有不少于10家公司被燕之屋推上被告席,最终结果多以燕之屋一方撤诉而结束。
这场况日持久的诉讼结果与其他诸多诉讼纠纷,将对燕之屋的业绩造成潜在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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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淘宝商品图